2.
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建物係其與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他 人,每月由其姊繳納管理費,不清楚數額,僅知並未欠繳,每層均有漏水。檢視屋況大致良 好,惟有壁癌,牆壁因地震受創略有裂痕、油漆剝落,有部份天花板因水泥剝落而重修,且房 屋外側有部份磚塊會掉落,下大雨會淹水,屋內有裝設電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trial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 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2322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 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