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物其上均為廟宇 (池尊殿、萬善堂)。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供公眾祭祀使用。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 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 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