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2地號土地上有一磚造平 房(夢裡東巷1-4號,可能為舊門牌號碼),似無人居住;640地號土地為雜草, 可能占用一部分道路(育德一街);666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靠夢裡東巷部 分有一兩層樓正在興建之房屋(夢裡路17號)及一看不出門號碼之一層樓平房(內 部有亮燈)坐落。惟實際使用及建物坐落、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632地號及666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 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