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2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為五層鋼筋混凝土造之第 二層,無增建,又債務人在場表示現由朋友借住中,未付租金,每年管理費約7千多元(債務人 繳納),屋況尚佳,係小套房,屋外走廊牆壁有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