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坐落在門牌號碼本館路
5.
399號建物前方,有雨遮及通道。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為都市計畫綠 地,地形方整近似長方形,臨16公尺本館路,現況作為人行道使用,地上設有 一廣告刊版。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 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 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 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 第12款之規定,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