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查封時,有增建。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自住。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1144-8地號為第三種住宅區,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868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