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 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上有一鐵皮屋,經勘測 作為福特汽車保養廠師傅休息使用,為福特廠搭建。據福特廠經理在場 稱,不知道當時是否有承租,須經由福特廠進出通行。又據鑑價報告所 載,6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國中用地,67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 業區,2筆土地均未臨路,目前有鐵皮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 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 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 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 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 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 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 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 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 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 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 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 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 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