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1-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站前南路143巷17 號建物前道路,
3.
399-1地號土地上有2層樓加強磚造房屋一棟,有增建。另於民國114年10 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稱該房屋現為其與兄同住,除漏水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房屋內部1 樓1廳1廚房1衛、1樓往2樓間(樓梯)有1夾層(房間),2樓前後各1房,1廁、
4.
2樓均有(即 夾層)增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非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對該拍賣 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土地、建物一併買受,不 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前或拍定後經法院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 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