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867-1地號土地為重立路146巷48號、50號前之空地,為道路用地;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867-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 第12款之規定,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