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編號1號土地部分 為鼎金後路,部分上有建物(門牌為鼎金後路18號),詳細位置需要鑑界;編 號2號土地為鼎金後路,範圍大概是從鼎金後路25號至市場之間;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 權。又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