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筆 土地均係道路。嗣於民國114年9月4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600地號為菜公一路、文育路路口之道 路,483地號為菜公一路至轉彎處之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83地號土地使 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60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2筆土地位於左營 區菜公里地區,屬都市生活地區,現況為道路(菜公一路),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 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