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1月11日勘測時陳稱本件建物除二樓無增建外,其餘部分均有增建,119 -2地號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安樂一街331巷12號建物旁之道路,依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本件建物現由 債務人自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119-2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 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上開標的係債務 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 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 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建物 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19-11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 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查覆本件標的尚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報案紀錄,惟實際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