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1331地號土地係為位於仁智街43 號房屋旁之既成道路,1355地號土地係為位於仁智街25之1號房屋旁之既成道 路;另據債權人具狀查報本件標的現均供道路使用,上方並無建物占用,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二筆土地未經鑑界,且現均為既成道路,係供不特定人車往來通行使 用,拍定後均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4.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