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查封時,共有人潘清源在場,稱標的物無出租,偶爾會使用2 樓,並稱標的物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檢視標的物之1至4樓皆有漏水及 壁癌,4樓堆放鐵架及雜物。標的物除1樓作為車庫使用、2樓由共有人潘清源使用外,其餘部分 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 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本件197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另1972建號建物總面積為110.91平方公尺,其中約2.5平方公尺占用臨地682地號土 地,其中約0.1平方公尺占用臨地700地號土地,占用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