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建物由其自住;嗣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地政 人員現場勘測時,稱本件建物一樓、二樓、夾層及頂樓有部分增建,一樓增建之雨遮疑似占用 巷道用地;據在場之第三人周玉芬即債務人之姊表示,系爭拍賣建物平時無人居住,僅第三人 偶爾回來,債務人未居住該址。惟第三人乃查封後始占有,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對 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另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該 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727地號土地(該建物將來恐有被訴請拆除之風險),占用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標的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函覆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