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現場履勘時,建物1樓至3樓頂均有增建,1樓前側有雨遮及車 庫,現由債務人及母親居住使用,屋況新且佳,4樓設有神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暫編163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 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依1182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建物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永和段334地號10000 分之203,永和段334地號既註記為1182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則334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