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其自行居住 使用,其中一樓出租為夾娃娃機店面使用,承租人是一位顏小姐,已經租了好幾年,每月租金 新台幣(下同)15,000元;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 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拍賣標的一樓現由第三人承租中,每月租金15,000元,故本件五層透天店舖住宅之第一層 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5754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