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查封時,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之繼母,債務人現居於台北未居住於 此,每月管理費新台幣2,800元包含停車位清潔費(2個月新台幣400元),並未欠繳,並表示附有 一個機械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下6」,車位及房屋均係自用,均未出租或出借予他 人。惟實際使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債務人是否積欠大樓管理費、積欠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 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 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