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為1樓1廳1 車庫1廚房1廁,前(車庫)後部分為增建;2樓1房1衛;3樓2房1衛;4樓1房(神明廳)1曬衣場 (增建)。第三人歐O如、第三人賴O娟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5日、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陳報 該房屋現為其租賃使用,第三人賴O娟並提出租約影本,租期自113年8月15日起至133年8月15日 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155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是 否為違章建築請自行查明,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另有關建物之內部格局及其用途,僅為概況,不得以現況未合, 請求減少價千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 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