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8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目前為供通行用之道路,約略 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仁林路45號至53號建物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 區為住宅區,現況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目前作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道路上之人、 車、物品等均不在點交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 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無公告應買程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