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 人員指界結果,
10.
27-2地號 土地上為無名小巷(砂石地)、空地,空地上有圍牆及雜樹林,
12.
29-1 地號土地上有竹林及雜草,部分有圍籬圍起,
13.
361-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樹 林(空照圖),無適當聯外道路,
14.
477地號土地據空照圖顯示無 適當可通行之聯外道路,靠近鹽埕巷產業道路,又據假扣押債權人於112年8月1 日具狀陳報,上揭土地現均為雜木林。本院復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再執行履勘 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18.
24-2地號土地 為鹽埕巷之道路旁土地及水溝,
22.
29-1地號土地相連, 其上為雜樹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
24.
24-2地號土地為鹽埕巷之道 路旁土地及水溝,供行人行走、排水之用,其他土地上均為雜樹林,無人占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2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