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楊皓慶在場稱該房屋現由自己與家人居住,未出租。 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前後方,
3.
3樓前方有增建,4樓本為屋突,現以增建覆蓋成4樓;經檢視 現場,1樓後方為孝親房,4樓有神明桌(供有神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9.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