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147地號土地上 有門牌號碼為中興二巷18號之房屋坐落於其上,1183地號土地為中興二巷之巷 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 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 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14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 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 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1.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土地使用分區:114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
14.
、1183地號土地為人行步 道,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 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