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為五層樓鋼 筋混凝土造之第三層,現由在場第三人周OO與家人居住中,另據債權人於115年3月17日具狀陳 報,系爭標的目前由第三人周OO及其家人占有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各共有人皆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無公告應買程序,另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