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查封時,據第三人王○暐在場稱,債務人是伊外婆,標 的建物目前由債務人與家人共同居住使用,未有出租或出借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債權人代理人 在場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