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查封時,第三人呂浤源(即債務人先生之胞兄)在場,稱其無 償借住於標的物內,於民國114年6月入住(上揭無償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除去確定,詳下列 備註
2.
,另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為新臺幣5194元,目前未欠繳。另車位2個皆為平面車位,並 未出租,由債務人自用。第三人及管理員皆稱本件標的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物是否有積欠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 準。
5.
主建物即2764建號建物上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依抵押權人之聲請,以民國114年12月 29日114年司執助字第1776號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對於該除去租賃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有聲 明異議經駁回確定或撤回聲明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否則不點交。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