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9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目前出租給第三人薛○ 晴,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附卷可稽,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重大影響交易情形,但房間、廚房 跟客廳都有漏水。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位於楠梓區翠屏里地區,屬都市生活地區,為 屋齡44年五層公寓之第五層,現況為住家,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薛○晴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9月15 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000元,押金新台幣1,000元,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係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依據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 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無公告應買程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