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查封時,建物門戶未閉鎖,現場未獲晤債務人,經檢視房屋電燈 無法開啟,並堆砌諸多廢棄雜物及破損家具,呈現久無人居住使用之狀態。經訪查建物大樓管 理員,據其表示已長時間未見債務人有回來過,房子亦長時間無人進出,債務人自去年12月底 就積欠管理費迄今,大樓管理委員會目前正在對債務人起訴請求其支付積欠之管理費;又據鑑 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大樓式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之第3層,所臨街道寬度約為6米,土地形 狀及臨街面為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