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樓前雨遮、廚房、2樓後方及3樓全部為增建;1 樓為前庭院、客廳、廚房、1衛浴,樓梯間有壁癌;2樓為2房;3樓為1房及前後陽台。第三人在 場稱其與共有人蔣文華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之情形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兩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 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245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是 否為違章建築請自行查明,拍定人或承受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