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與建物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勘測時,經檢視標的建物屋況老舊,部分牆壁可見明 顯壁癌,在場人自稱其為共有人,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並表示標的建物屋齡已60幾年,會嚴 重漏水,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影響交易安全之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72地號土地之土地使 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使用現況為住家使用,1632建號建物為加強磚造、鐵架蓋鐵皮共4層之 建物,本件標的臨6公尺寬之和光街109巷82弄道路、臨街面正面寬度為4公尺,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三宗不動產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 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 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1632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