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現由第三人承租中,租賃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 31日止,格局為三房一廳一廚二衛,客廳有祭祀神明,管理費均有正常繳納。
7.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本件不動產上現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17日橋檢春冬114 聲扣1字第1149002881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法院核發不 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本院將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7條前段規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 號、108年台抗字第100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意旨,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 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惟有關辦理移轉所有權登記及塗銷刑事扣押之禁止處分登 記,係屬地政機關之職務範圍,仍由地政機關決定是否准許,應買人請自行考慮相關風險後再 為應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建物謄本所載,有一停車位,編號:59,據承租人表示亦為其所承租使 用,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另本件是否確有停車位可供使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如有爭 議,以實體訴訟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 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且請投標人注意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 問題。
9.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