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經檢視無增建,標的 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大樓管理員表示管理費1355元/月,已有兩個月未繳,債務人無停車 位,債務人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本院復於 民國115年4月29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子係自住自用,屋內無漏水情事,亦無壁 癌,債務人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管理員 表示其替人代班,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實際欠繳情形無從查詢,債務人亦自認有欠繳管理 費,惟金額不詳,管理費每月約1200多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 行處理管理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