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113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 與大社區保安段1088地號相連,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三民路與中正路之間,其上 有多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土地坐落門牌為大社區中正路1號、大社區中正路3 號、大社區三民路308號、大社區三民路310號、大社區三民路310之1號、大社 區三民路312號、大社區三民路314號、大社區三民路316號、大社區三民路318 號、大社區三民路322號房屋等多棟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6.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兩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 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查封時,其上均有建物占用。經查除門牌號碼大社區三民路312號 房屋有辦理保存登記(大社區保安段796建號)外,其餘建物均未?理保存登記, 各建物使用土地權源及土地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拍定 人應自行解決建物使用土地權源相關爭議。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 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 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