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林詠育在場,稱標的物由其自住使用,及作為 勇融機械有限公司之辦公室。本次於114年9月16日履勘時,債務人林詠育在場,稱標的物作為 勇融公司之辦公室,惟公司現已搬離,內部無人辦公且大部分房間僅剩下硬體而無電腦等設 備。經環視標的物一樓後方之作為倉庫使用,整體無漏水、壁癌等痕跡。本件標的物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