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稱: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 坪林區藤寮坑5之2號、5之3號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及前開部分建物坐落其上部 分,有路可達。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土地權源不明,應買 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 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 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
2.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3.
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114年4月10日水臺建字第 1140000601號函記載,本件土地係屬73年2月27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 計畫(北勢溪部分)案內保安保護區,保安保護區為都市計畫保護區之一種,爰 屬前開內政部92年函釋所稱凡屬都市計畫土地,依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保護 區者之情形,是以本件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依同法 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 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 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