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新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指界: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坪 林區藤寮坑5之2號建物東南方約360公尺之雜木林,有路可達。因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本件如有土地 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2.
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分署114年4月10日水臺建字第1140000 601號函記載,本件土地係屬73年2月27日發布實施變更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 勢溪部分)案內保安保護區,保安保護區為都市計畫保護區之一種,爰屬前開內 政部92年函釋所稱凡屬都市計畫土地,依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之保護區者之情 形,是以本件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依同法規定不得 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區,相關使 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 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 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 之費用。
3.
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如其 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 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總額及其他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 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