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1月9日執行期日,12建號建物正中央大門未鎖,經入內檢視有多尊神像,無水 無電,在場人楊○○稱其係債務人堂妹,12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2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 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坐落同段340及341地號土地上,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 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12建號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 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