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妹妹即共有人在場稱係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 每間房皆有漏水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查封142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分別占用鄰地
6.
892等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 理。
10.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 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 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