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4日執行期日,在場人潘○○即債務人舅媽稱建物平日無人居住,假日 債務人或土地共有人吳○○會來住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3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 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拍賣 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 該建物跨越623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 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