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於本院113年12月25日查封時稱現由其與家人住居,復於114年5月28日陳報建物有租賃權 存在,租期至117年12月15日。惟承租人武氏瓊娥亦為本案債務人,就建物之承租使用權一併拍 賣,故拍定後仍得點交。
3.
553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