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 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 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 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 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 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 自行承擔。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