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508-83地號土地坐落建物,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土地係拍賣應有 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建物占用本件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 投標人自行查證。
6.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商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7.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有優先承買權。
8.
依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土地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應買 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