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稱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土地及建物,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 比例共同承買。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1365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 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 轉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