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分別為南興街及永春街附近之巷道及水溝用地,部 分堆放可移動之雜物。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非拍賣範圍,土地實際範圍(鑑界) 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分別為員林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7.
377地號) 及第二種住宅區(378地號),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之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 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 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 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六、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 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