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建物及其他建物坐 落。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因分管使用地下室113號車位。據債務人稱,編號1建物為其使用。編 號1建物拍定後點交(不含共用部分),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 號1土地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 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拍賣不動產係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 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 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