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雜草叢生未種植作物。惟依鑑價報告所附照片, 本件土地上有多座棚架,另依前案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一門墳墓坐落。 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佔用範圍均不明,上開 情事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均由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7.
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所載,本件土地於民國98年8月31日以界址調整為登 記原因,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均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