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種植果樹、部分坐落鐵皮建物。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物占 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