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坐落232-9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路地,建物本身有增建,建物旁 除有一間平房作為房間使用(無獨立廁所),還有一座水池及停車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為 自住,增建為其所蓋,同意增建等一併拍賣。(本件拍賣增建及水池之價值,本院已增列入於土 地及建物價格中,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7.
430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有無被拆 除之危險,請求增減價金。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 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 擔。 六、本件建物為農舍,依行政院農委會(96.2.13農水保字0961848111號函)解釋,投標人資格應 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能否辦理過戶,投標人應自行注意。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 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符合該條例第33 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