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社區道路供共有人使用;編號2土 地上坐落編號
3.
2建物,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現為空屋。拍定後編 號
4.
2建物及編號2土地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1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8.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9.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