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相毗鄰,編 號
3.
4土地現況有之磚造鐵皮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部分有磚造鐵皮建物、磚造 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地現況為巷道使用。前開地上物係第三人所有,非本次拍賣範圍,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二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 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3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編號
9.
4土地 訂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其他土地一 併買受。另編號
10.
4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 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訂為合併拍賣, 建物所有權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編號
11.
4土地 一併買受。如就攸關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依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第三人應將占用編號3土地面積15.65平 方公尺之二層樓建物拆除、11.62平方公尺之一層建物、0.39平方公尺水泥地、 0.31平方公尺之圍牆(含門)均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共有人,宜請 投標人注意。